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856号
原告:华文仕,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
被告:赵红雨,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文仕诉被告赵红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华文仕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文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文仕负担。
审判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允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