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8310号
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朱法,杭州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众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