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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0225执68号

段俊清与冯继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俊清,冯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02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段俊清,农民。被执行人冯继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俊清与被执行人冯继东的(2015)蓟民初字第88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灰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付20000元,尚欠81150元。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8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