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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930号

张礼义与姜绪昌、姜绪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张礼义,姜绪昌,姜绪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30号

原告:张礼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肖仁寿,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绪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姜绪根,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义诉被告姜绪昌、姜绪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姜绪昌、姜绪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礼义自愿撤回对姜绪昌、姜绪根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礼义撤回对姜绪、姜绪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礼义承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