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30号
原告:张礼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肖仁寿,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绪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姜绪根,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义诉被告姜绪昌、姜绪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姜绪昌、姜绪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礼义自愿撤回对姜绪昌、姜绪根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礼义撤回对姜绪、姜绪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礼义承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