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执21号

黄国伟与权良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国伟,权良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伟,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权良贤,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经常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