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伟,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权良贤,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经常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