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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998号

艾绍新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艾绍新。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