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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字第17号之一

黄明琴、朱文威等与万义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明琴,朱文威,朱文娟,王友荣,万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字第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明琴,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文威,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文娟,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友荣,女,1938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万义忠,男,1964年7月13日生,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黄明琴、朱文威、朱文娟、王友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义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明琴、朱文威、朱文娟、王友荣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万义忠的原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平桥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2016)豫15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