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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民执字第100-2号

温国会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国会,陈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阜民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温国会。被执行人陈志强。温国会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璟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王惠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