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阜民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温国会。被执行人陈志强。温国会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璟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王惠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