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27号原告李光,居民。被告徐永,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负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国敬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