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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727号

李光与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光,徐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27号原告李光,居民。被告徐永,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负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国敬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