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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027号

黄木林与黄金、彭武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木林,黄金,彭武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黄木林,民族。被执行人黄金。被执行人彭武万。申请执行人黄木林与被执行人黄金、彭武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被执行人黄金、彭武万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金、彭武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利国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金、彭武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木林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白素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