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执51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孙银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孙银贤,王观红,孙川贤,孙文贤,郑宝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被执行人孙银贤,男。被告王观红(系孙银贤之妻),女。被告孙川贤,男被告孙文贤,男被告郑宝亮,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经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郑保亮名下有车辆外(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存款、无房产;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荣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