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京淳。被执行人张传奎。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传奎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据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0.3402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传奎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