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