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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16号

孟凡军与金殿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军,金殿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殿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凡军与金殿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田立东

审判员 刘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晓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