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刑更56号

杜卫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杜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56号罪犯杜卫东,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尖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卫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杜卫东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双刑终字第52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1月8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杜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14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77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5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