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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206号

马铭泽与祝雪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铭泽,祝雪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马铭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祝雪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自动和解,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