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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63号

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太白县世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白县世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63号

申请人: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建斌,男,1976年11月26日,汉族,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长江,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被执行人:太白县世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世峰,经理。

被执行人:太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虎,主任。申请人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太白县世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贷款利息12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太白县世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太白县青峰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承包有工程,部分工程款太白县青峰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借太白县青峰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12万元,支付了该笔贷款尚欠的12万元利息,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贷款本金500000元已与太白县世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转贷手续。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和解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蔡宏涛

审判员  屈振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淑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