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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15号之二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做出的(2014)安执字第101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之妻张玲爱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之妻张玲爱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