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368号

赵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368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日。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斐

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