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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374号

丁陈平与郭令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陈平,郭令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374号申请人丁陈平,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令,女,1981年11月30出生。本院依据(2016)豫162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丁陈平与被执行人郭令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令于2016年5月20日按照(2016)豫16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令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郭令没有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其名下无车辆登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杜运明

审判员  张常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