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2民初2417号原告郭英芳,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朝阳,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银平,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翠侠,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英芳与被告蔡银平、周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英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银平、周翠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郭英芳诉称:2014年2月10日被告蔡银平因家庭生活需要向我借款现金140000元,我将款支付于蔡银平并约定月息一分,被告蔡银平为我出具欠条一份,证人刘文立、黄启存、王召杰在场。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因该借款行为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37800元(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被告蔡银平、周翠侠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举示欠条“今欠到现金伍拾肆万捌仟捌佰叁拾元正(从至今起按月息壹分钱计息)单县银瑞洗煤有限公司蔡银平证明人刘文立2012年3月30日”、“欠条今欠到现金壹拾肆万元正140000.00元蔡银平证明人:刘文立黄启存王召杰2014年2月10日”。庭审中,原告郭英芳陈述“欠条”来源:其与被告蔡银平合伙经营洗煤生意,后经蔡银平同意退伙。2012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蔡银平为原告出具了548834元的“欠条”。2014年2月10日,经双方协商,蔡银平承诺将其所有的位于单县凤凰城B区12号楼12单元903室的房屋抵顶欠款363104元,其余欠款140000元由蔡银平出具了涉案“欠条”。另,原告申请证人刘文立、黄启存出庭证实涉案“欠条”的来源及口头约定利息的相关情况。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蔡银平与周翠侠系夫妻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2014年2月10日由被告蔡银平书写的欠条,内容清晰、翔实,且由证明人刘文立、黄启存、王召杰签名。刘文立、黄启存以证人身份出庭证实了涉案欠条的来源合法、真实。本院对2014年2月10日欠条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被告蔡银平于2014年2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欠条中虽未注明利息,证人刘文立、黄启存当庭证实双方口头约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付利息且该约定与2013年3月30日蔡银平出具欠条中的书面约定利息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的利息37800元(140000×1%×27=3780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蔡银平虽系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但欠款事实发生在蔡银平、周翠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用于蔡银平从事的经营生意上,可以推定蔡银平负债从事经营生意系家庭共同经营所需,因此蔡银平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蔡银平、周翠侠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两人共同偿还。被告蔡银平、周翠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蔡银平、周翠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郭英芳欠款140000元及利息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由被告蔡银平、周翠侠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