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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92号

赵炜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92号赵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吉庆,市长。委托代理人聂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俊丽,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俊丽,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第三人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刘朝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波,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炜诉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陕西佳信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中,原告赵炜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赵炜。

审 判 长  程淑芹

审 判 员  张丽华

代理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