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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

张XX与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答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某已给付申请人张某某5,000.00元,余款20,000.00元,双方商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双印

审判员  付晓明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