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答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某已给付申请人张某某5,000.00元,余款20,000.00元,双方商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404执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双印
审判员 付晓明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