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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336号之一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夏金良、石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夏金良,石功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3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行),地址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英,女,1984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夏金良,男,1971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石功国,男,1965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3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英、夏金良、石功国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