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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3521号

张大鹏与被执行人巩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大鹏,巩吉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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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鹏,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巩吉祥,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大鹏与被执行人巩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巩吉祥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