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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713号

赵纪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纪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7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纪章。原审起诉人赵纪章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韩铎为逃债将2009年12月22日购买的新乡市卫滨区紫台一品小区6号楼2单元16层16201号房产登记在儿子李争光名下的行为,并将该房产权判为李韩铎、赵敬芳夫妇和李争光共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03民初809号民事裁定,对赵纪章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赵纪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支持上诉人2016年5月12日起诉的诉讼请求,把涉案房产判为李韩铎、赵敬芳、李争光及增加的被上诉人李争荣一家四人共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纪章原曾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韩铎、赵敬芳将出资购买的新乡市解放路118号紫台一品小区6号楼2单元16层A户房产登记在李争光名下的赠与行为,判决涉案房产归李韩铎、赵敬芳共有。案件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本院二审,判决已生效。现赵纪章再次起诉,其诉讼标的相同,虽赵纪章对其诉讼请求及理由进行了部分变动,但实质上仍属于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赵纪章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林砚

审判员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