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为00732989-6。
法定代表人:黎达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洁萍,该局厚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钟想玲,该局厚街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张磊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东交罚【2014】05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需缴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83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其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52元,扣取执行费67元后,余款11085元作为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使用的牌号为粤SXXX**的非法营运车辆,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适宜进一步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磊有车牌号为粤SXXX**汽车一辆,因未能控制到该车辆,暂未能作进一步处理。本院依法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有关银行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委托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催办该院暂未函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6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尚策
审 判 员 尹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胜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彩红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