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执752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单戈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单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单戈,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单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