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丽娟,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镇东岗委*组,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顺花园小区**栋1门***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丽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19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丽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常丽娟向被害人齐金萍退赔人民币四十二万四千五百四十元。原审被告人常丽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丽娟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常丽娟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丽娟撤回上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
审判员 何 福
代理
审判员 范文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禚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