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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初275号

张明芬与哈尔滨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芬,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275号原告张明芬,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777号。代表人李养林,职务镇长。

原告张明芬诉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明芬诉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277号行政判决书充分体现南岗区政府、王岗镇政府和红星村委会合谋诈骗原告11亩6分土地的事实存在。红星村村委会向王岗镇政府申请《关于砖厂十一户补偿事宜的请示》中九户村民签字的书证足以证明被告占有原告土地长达三十三年的违法事实,但被告并不承认该书证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出卖,给原告造成经济、精神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3557557元。经查明,原告系原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红星六队某作业组村民。原告所在作业组共有十垧土地。1983年2月24日,王岗镇砖厂与红星大队签署征地协议及11户就业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王岗镇砖厂征收红星六队原告所在作业组的三垧土地,剩余七垧土地归红星六队其他两个作业组使用,同时红星大队与11户签署去王岗镇砖厂工作的协议书,原告等11户村民成为王岗镇砖厂的正式职工。上述协议在签署后已经实际履行。2014年5月28日红星村村委会向王岗镇政府申请《关于砖厂十一户补偿事宜的请示》已明确红星村村委会同意给红星村去王岗镇砖厂的11户给予一次性补偿总计金额330万元,其中9户已同意并签字确认红星村村委会的补偿金额。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原告主张其被告侵占其土地的事实存在,但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原告等11户村民于1983年签署协议同意变成王岗镇砖厂的正式职工。此后,原告已经享受到王岗镇砖厂正式职工的待遇。该协议签订后原告等11户身份已经改变,按照当时土地承包政策不再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故原告对其原所在作业组的土地已经不再享有权利。原告主张被告非法占有其土地的诉求系因履行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芬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公丕潜

人民陪审员  倪 丹

人民陪审员  庞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