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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74号

申请执行人许伟星与被执行人余进钦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伟星,余进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74号申请执行人许伟星,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余进钦,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许伟星与被执行人余进钦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进钦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余进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2016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1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余进钦出境。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