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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36号

韩树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36号罪犯韩树伟,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2000)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树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2年12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韩树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2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06年1月20日、2010年10月29日、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该犯于2008年12月9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韩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树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因违纪被处罚后,能够接受教训,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9日、2013年12月31日,因违纪被处罚,扣减有效奖分12分。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30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55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惩罚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树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