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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609号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609号

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世 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中玉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