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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334号之一

威海健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健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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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健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