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催4号申请人科曼多建筑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一鸣,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申请人科曼多建筑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告科曼多建筑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告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