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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126号

江苏斯特朗电梯有限公司陈晓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陈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晓英,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本院做出的(2015)安开商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开商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