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谢士华。被执行人孔庆水,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兴小区。代表人孔庆水,经理。本院在执行谢士华与孔庆水、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4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张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