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XX轩,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贾世海,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纯斌,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XX华、XX轩、贾世海与刘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0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XX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9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XX华的债权8656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