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2855号

毛彦彪与郑友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彦彪,郑友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毛彦彪,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郑友财,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彦彪与被执行人郑友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友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6863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郑友财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郑友财尚欠申请执行人毛彦彪执行款16863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郑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南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