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耿同峰,男。委托代理人靳丽霞,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开封市鸿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启春。耿同峰与开封市鸿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8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鸿贇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耿同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封市鸿贇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股票证券,无公司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市鸿贇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耿同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鸿贇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耿同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