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4426号原告朱国君。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杭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君与被告黄杭浦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
朱国君与黄杭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4426号原告朱国君。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杭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君与被告黄杭浦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