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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4426号

朱国君与黄杭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国君,黄杭浦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4426号原告朱国君。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杭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君与被告黄杭浦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