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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874号

刘正祥与李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正祥,李光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祥,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耀,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笑啸,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正祥、李光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耀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耀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76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李光耀承担478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刘彩虹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