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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行审65号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文鼎,郭习琼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文鼎,郭习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4行审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六路。

法定代表人:冯本学,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绍进,该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双胜,该委监察执法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刘文鼎,男,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郭习琼,女,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第1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姚 恩

审 判 员  李 源

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