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恢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负责人於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伟、韩根生,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建冬。被执行人钱巧萍。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建冬、钱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建冬、钱巧萍截止2014年9月7日计欠申请执行人交行泰州分行贷款本金2759377.27元,利息75192.39元,罚息213.80元,合计2834783.46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全部贷款本息;若两被执行人黄建冬、钱巧萍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间内付清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抵押房产(星威园7幢101室)申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上述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案件受理费14739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9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建冬、钱巧萍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泰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建冬、钱巧萍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2015年1月26日,本院依职权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信息,除借款时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星威园××幢××室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变卖。经变卖,泰州市海陵区星威园7幢101室房屋成交价为2694700元。扣除执行费29347元外,其余266535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交行泰州分行,此款并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及处置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建冬、钱巧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执行措施,除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环 震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王海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