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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444号

王志义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东狮子山铜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444号

原告:王志义,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东狮子山铜矿,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义与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东狮子山铜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6月27日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义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