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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13号

成守明与胡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守明,胡玉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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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成守明,男,生于1963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八社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305121093。被执行人胡玉林,男,生于1957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白米镇史坝村七社4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70906985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成守明申请恢复执行胡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玉林尚欠申请执行人成守明煤款21000元、垫付的诉讼费用325元,由于被执行人胡玉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守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江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胡玉林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守明发现被执行人胡玉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