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940号
原告:张诚,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宣城。
被告:庄和琴,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诚诉被告庄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张诚负担。
审判员 刘朝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传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