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郭艳红。被执行人邢三民。被执行人张红玲。申请执行人郭艳红与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鹤壁市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鹤城经证字第490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艳红与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艳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城经证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