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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郭艳红与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艳红,邢三民,张红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郭艳红。被执行人邢三民。被执行人张红玲。申请执行人郭艳红与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鹤壁市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鹤城经证字第490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艳红与被执行人邢三民、张红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艳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城经证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