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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72号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万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高万春,女,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万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高万春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