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16-2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301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胡某持有的梁山文祥棉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原告刘某甲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胡某持有的梁山文祥棉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