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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016-2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梁山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某公司,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16-2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301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胡某持有的梁山文祥棉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原告刘某甲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胡某持有的梁山文祥棉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 斌 搜索“”